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4799号
原告:***,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新民市。
被告:沈阳塞格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前春巷1号14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沈阳塞格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