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1民初10423号
原告:湖南凯沃其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产业园兴业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原告湖南凯沃其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2019年9月30日,湖南凯沃其型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凯沃其型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凯沃其型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