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凯沃其型材有限公司

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园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民初626号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区临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斌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园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411号园康星都荟小区5栋26楼2612、2613房。
法定代表人:赵德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芳,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
法定代表人:陈光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潇潇,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金牛西路9号豪方菁园A-1311,系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泽,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回龙路47号,系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湖南凯沃其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产业园兴业路6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文李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天宁,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园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凯沃其型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
人民陪审员  龚吉士
人民陪审员  孟繁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孙一中
书 记 员  刘 妙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