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1629号
原告:山东英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南宁景信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凯沃其型材有限公司。
被告:东营磐顺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英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景信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凯沃其型材有限公司、东营磐顺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英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英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英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7元,减半收取计533.5元,由原告山东英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鲍 蕾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