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84民初1948号
原告:山东正千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安丘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潍坊宏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正千航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宏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正千航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正千航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董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