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津0103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元年盛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与***交口西南侧北方城二区29-117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3005410447。
法定代表人:吉庆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柳滩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00574654M。
法定代表人:田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元纬路二马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026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元年盛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1月29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津0103民初161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民事调解书。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元年盛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商一致,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执1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葛建中
审判员崔成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