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津0103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兴泰隆线缆销售中心,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与***交口西南侧北方城二区29-1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4L75448822P,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吉庆元,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柳滩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00574654M。
法定代表人:田来,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元纬路二马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0263H。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兴泰隆线缆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9)津0103民初16181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执1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葛建中
审判员崔成元
代理审判员于凯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