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光线缆厂与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3民初1706号
原告:天津市华光线缆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高速公路收费站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柳滩东。
法定代表人:田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元纬路二马路8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华光线缆厂与被告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华光线缆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46元,由原告天津市华光线缆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