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津0103执保字207号
申请人: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xxx505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654M。
申请人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254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82689.3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