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苏0481执21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月1日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64587E,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昆仑街道腾飞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津劳人仲案字(2023)第120号仲裁裁决文书,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自动缴纳人民币22073元,本院遂向申请执行人拨付21845元(含裁判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收取本案执行费228元。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