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均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803财保58号 申请人: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均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均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江苏均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