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溧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溧阳市溧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12执6231号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溧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26民初562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溧阳市溧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溧阳市溧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75000元、违约金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3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对被执行人的负责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若干套,涉事楼盘已烂尾,涉及面较广,短期内无法处理完毕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溧阳市溧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12执62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陈建军 审 判 员 舒 杰
代书记员 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