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3866号
原告:溧阳市溧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原告溧阳市溧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溧阳市溧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3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466.5元。
审判员 王 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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