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溧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溧阳市凓澳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3866号 原告:溧阳市溧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原告溧阳市溧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溧阳市溧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3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466.5元。 审判员 王 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