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常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常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鑫弘晟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民辖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溧阳市常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燕山中路28号福田中心办公2103、21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鑫弘晟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四期C区商铺楼三层8座7室。
法定代表人:朱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溧阳市常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鑫弘晟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20)皖0811民初3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溧阳市常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依照《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本案涉及到建筑物内电梯安装项目,系建设工程项目,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权,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承揽合同并获取管辖权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专属管辖法院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安徽鑫弘晟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辩称,首先,承揽合同系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项目合作合同》对标的明确约定,即委托上诉人进行电梯安装,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被上诉人支付相应报酬,符合法律规定的承揽合同特征、特性,其次,建设施工合同的发包方应当具有建设工程相关资质,而承揽合同不需要,本案被上诉人无建设工程相关资质,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方主体资格,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公共性”,必然导致国家对各个环节的严格监管及审批流程,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项目合作合同》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强制性特征。故本案案由系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裁定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其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而订立的合同,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进行工程的营造和进行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装配,本案中,上诉人溧阳市常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鑫弘晟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合作合同》仅限于电梯的安装并不包括建筑方面的内容,且该合同内容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故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中管辖协议行使管辖权,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溧阳市常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金京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