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民特52号
申请人:溧阳市常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6171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8月1日生,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进,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金刚,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溧阳市常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协电梯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常协电梯公司于同年11月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协电梯公司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常协电梯公司撤回撤销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溧劳人仲案字[2017]第257-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常协电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顾洋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