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常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常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轶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5民初983号
原告:溧阳市常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中路**号福田中心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文,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轶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方,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凤栖街***号华中炫彩*****座写字楼第**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职工,住。
原告溧阳市常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轶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溧阳市常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溧阳市常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溧阳市常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7元,减半收取568.50元,由原告溧阳市常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