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智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智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22执保218号

雷题锋、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雷题锋与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3月18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1)桂0122民初1708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泰路支行66×××56账户的存款90075元,实际控制金额39871.49元。冻结有效期限1年,从2021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8日。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22民初170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