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22执保218号
雷题锋、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雷题锋与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3月18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1)桂0122民初1708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泰路支行66×××56账户的存款90075元,实际控制金额39871.49元。冻结有效期限1年,从2021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8日。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22民初170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