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智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民终121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经济开发区同兴路西三里5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NKTJF9W。
法定代表人:王积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曙,北京市中闻(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斌,北京市中闻(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
原审第三人:郑树杰(曾用名:郑大树),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
上诉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树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21)桂0122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法律关系错误,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21)桂0122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宋桂芬
审判员  覃若鹏
审判员  覃 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