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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题锋、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22执712号
申请人:雷题锋,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
被申请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盘龙路2号盘龙居小区19栋1单元15层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NKTJF9W。
雷题锋与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南宁市武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武鸣劳人仲字(2021)第3号裁决。雷题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发现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南宁市武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武鸣劳人仲字(2021)第3号裁决,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立案,案号为:(2021)桂0122民初1708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南宁市武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武鸣劳人仲字(2021)第3号裁决,已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立案,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因此,南宁市武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鸣劳人仲字(2021)第3号裁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雷题锋依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武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鸣劳人(2021)第3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雷题锋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明才
审判员  杨 庆
审判员  潘雪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莫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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