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03民初1206号
原告:广西正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南苑路12号锦湖豪庭小区2号楼写字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吴鸿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胜,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灵,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华千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规划石林路南侧A地块3号公寓楼。
法定代表人:何全,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正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华千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书》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正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1元,减半收取计7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正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薇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