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勘察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

贵阳创立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112执保443号
申请人:贵阳创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高穴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7309765235。
法定代表人:宋长德。
被申请人: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与金朱路交叉口西南角金阳科研设计办公区5层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87282771J。
负责人:潘**。
被申请人:深圳市勘察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4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0874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张书贵,男,汉族,1964年12月16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潼南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阳创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深圳市勘察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做出(2020)黔0112民初212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638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深圳市勘察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人民币176,386元或其他相同价值资产的冻结、扣押、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曾浩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