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勘察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勘察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桂0981执异7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勘察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勘察公司)与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荗公司)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北京市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21)桂0981执1963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本案中,《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中的执行措施针对的是:被执行人中茂公司900万元范围内的财产(即中荗公司在异议人处的到期债权工程保证金及利息),而不是异议人的财产,也不是异议人与中荗公司的其他债权债务。至于中茂公司与谁产生债权债务纠纷,以及中荗公司债务数额的大小,已由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并不对异议人的财产利益造成影响。因此,《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异议人从900万元到期债权工程保证金及利息中向申请执行人勘察公司支付其中的97万元,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异议人认为其与中荗公司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而应撤销(2021)桂0981执1963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异议人主张勘察公司不是案件当事人,广东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的(2020)粤1202民初89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执2145-2147号等法律文书先于(2021)桂0981执1963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送达,所以该《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没有执行依据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因案件已合并执行行,(2021)桂0981执1963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包括有有力公司、勘察公司等四人,所以该案的采取执行措施的时间应为向异议人送达(2019)桂0981执保139号之一执行裁定的时间(即2020年5月),而不是异议人主张的2021年9月。故异议人认为勘察公司不是案件当事人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没有执行依据的理由,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8年9月29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有力建筑公司诉被告中荗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4月29日,本院根据有力公司的财产保存申请,以(2019)桂0981执保1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2019)桂0981执保139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在900万元范围内冻结了被申请人中茂公司在异议人处的到期债权工程保证金及利息,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限内不得对中荗公司支付,如要求支付的,交由本院提存。上述案件经审理,本院作出(2021)桂0981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告中荗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力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中荗公司支付工程劳务款565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案号(2021)桂0981执1438号。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涉及被执行人为中荗公司的案件共有四件,四件案分别是:申请执行人为北流市恒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2020)桂0981执1420号案、申请执行人为北流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2021)桂0981执2234号案、申请执行人为深圳市勘察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的(2021)桂0981执1963号案和申请执行人为有力公司(2021)桂0981执1438号案。为方便执行,本院以(2021)桂0981执19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以上四件案合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桂0981执1963号。2021年9月13日,本院作出(2021)桂0981执1963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异议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勘察公司履行异议人对被执行人中荗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97万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中荗公司清偿。
驳回异议人北京市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