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勘察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勘察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981执19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勘察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43号。
法定代表人:唐伟雄,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珠江东路13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豪。
关于深圳市勘察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深圳市勘察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981民初42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456448.9元、返还质保金396604.7元及逾期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勘察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调查结果无异议,也表示无法提供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853053.6元及利息,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桂0981执19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直至清偿完毕本案债务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全林
审判员  巫商林
审判员  廖婉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