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981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勘察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珠江东路13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三区十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40752H。
法定代表人李舰舰,职务:董事长。
关于深圳市勘察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以(2019)桂0981执保1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9)桂0981执保139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在900万元范围内冻结了被申请人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债权工程保证金及利息,并分别于2021年9月13日、2021年11月29日向第三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2021)桂0981执1963号、(2021)桂0981执1963号之一《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他法院冻结措施在上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之前,本院无执行依据为由,向本院及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复议,经审查后,上述异议、复议均裁定予以驳回。综上,第三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其与被执行人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务提异议,亦未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9条规定,裁定如下: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791.8万元,并在791.8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划拨或对第三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791.8万元范围内进行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