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溧阳抽水蓄能发电有限公司

**与**、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81民初3034号
原告**,男,1980年4月25日生,汉族,徐州市人,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男,1978年9月18日生,汉族,四川省人,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代理人:季顺,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工业园区江苏省迈达重钢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院内(工业园区办公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高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季顺,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8号。
法定代表人:贺鹏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战乐,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国信溧阳抽水蓄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吴村富子岕88号。
法定代表人:崔少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富春,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国信溧阳抽水蓄能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2元,减半收取268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立民
人民陪审员  唐卫平
人民陪审员  蔡贞保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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