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溧阳抽水蓄能发电有限公司

湖南振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国信溧阳抽水蓄能发电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民辖终5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
法定代表人:刘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亮,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振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湘水一城综合楼2006。
法定代表人:罗君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武,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国信溧阳抽水蓄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吴村富子岕**。
法定代表人:崔少银,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振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国信溧阳抽水蓄能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0481民初73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中规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果时,须向甲方法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所在地在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故本案应移送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湖南振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江苏国信溧阳抽水蓄能发电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应优先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轲
审判员  董维
审判员  丁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晁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