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溧阳抽水蓄能发电有限公司

***与江苏国信溧阳抽水蓄能发电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157号
原告:***,女,1962年10月2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彭菁芸,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信溧阳抽水蓄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吴村富子岕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98629413K。
法定代表人:施曙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富春,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禹桦,男,1996年1月3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锦华路三段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5804264E。
法定代表人:贺鹏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椿富,男,1998年8月17日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告:钱国胜,男,1975年5月2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健康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140030922C。
法定代表人:朱庆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晴露,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国信溧阳抽水蓄能发电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钱国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潘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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