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381执6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阆中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阆中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
法定代表人:*先全,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生于1945年6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阆中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阆中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债权全部未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国
审判员***
审判员罗敏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