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381执恢614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崇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省阆中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阆中市商城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71180889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阆中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新村路横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711809148F。
法定代表人:*先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45年6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本院在执行四川崇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省阆中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阆中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省阆中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阆中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以及对被执行人阆中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2023440元及利息,申请人债权已受偿280084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国
审判员***
审判员*鹏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