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2571号
原告:泗洪县国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069532865E,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车门乡重峰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家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知永,该公司职工。
被告:深圳市艺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31177B,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新社区同富路**101。
法定代表人:肖培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泗洪县国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艺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泗洪县国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泗洪县国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泗洪县国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2元,由原告泗洪县国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秀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