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艺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定远县允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艺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执保234号
申请人:定远县允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定城镇合蚌路伟华新天地小区C区商铺C128室、C2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MA2UG9U6XC。
法定代表人:朱龙,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艺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新社区同富路66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31177B。
法定代表人:肖培龙。
申请人定远县允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艺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5执保2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