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艺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定远县允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艺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5财保21号
申请人:定远县允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定城镇合蚌路伟华新天地小区C区商铺C128室、C2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MA2UG9U6XC。
法定代表人:朱龙,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艺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新社区同富路66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31177B。
法定代表人:肖培龙。
申请人定远县允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艺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43830.26元予以冻结(开户行:平安银行深圳中心城支行,账号:02×××62),提供担保人朱秀勇、徐家菊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定远县作为担保(房产证号为房地权证定字第××号)。提供担保人叶小倩单独所有的坐落于定城镇××大道与××路交叉口东北角××室,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20)定远县不动产权第××号的住宅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艺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43830.26元予以冻结(开户行:平安银行深圳中心城支行,账号:02×××62)。
二、对担保人朱秀勇、徐家菊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定远县予以查封(房产证号为房地权证定字第××号)。
三、对担保人叶小倩单独所有的坐落于定城镇××大道与××路交叉口东北角××室,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20)定远县不动产权第××号的住宅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定远县允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武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梦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