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艺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艺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16196号
申请执行人:冯能传,男,汉族,1968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委托代理人曾环球,广东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艺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新社区同福路66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31177B。
法定代表人:肖培龙。
申请执行人冯能传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艺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0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工程款310235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31023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26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31023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一审案件受理费8696元(追缴);4、承担执行费。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24日受理并执行。
经本院核算,本案的第一部分迟延支付利息以31023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26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37748元;第二部分迟延支付利息以31023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1年8月30日止为24248.05元。本案的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310235元为本金,按0.000175元/日为标准,自2021年8月18日计算至2021年8月30日为651.4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故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87202.54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随后本院依法将372882.54元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案件受理费8696元、执行费5624元付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声明款项足额划付即作结案声明,本院已依法划付执行款,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0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其已作出款项足额划付即确认结案的申明,一审案件受理费亦已追缴,故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0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艺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4817.31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小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柯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