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5002号
原告:重庆珠珠自励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6XTG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静轶,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城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景园大道18号金科.东方王府10幢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YXN536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珠珠自励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城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珠珠自励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珠珠自励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珠珠自励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重庆珠珠自励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 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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