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2民初2412号之二
原告:郑州中银晶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产业集聚区经三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MA4722AR1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妙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莙,河南金妙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城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景园达到18号金科。东方王府10幢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YXN536P。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中银晶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城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后,原告郑州中银晶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州中银晶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中银晶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35.64元,保全费1312.82元,由原告郑州中银晶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