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1民初2142号
原告: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产业集聚区江山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44WT2Q7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鄢陵县颐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陈化店镇西311国道北花都温泉小镇会议中心四楼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MA44UTKT51。
法定代表人:韩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城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景园大道18号金科.东方王府10幢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YXN536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鄢陵县颐庭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城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铝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68元,由原告河南***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