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城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正则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财保614号 申请人重庆城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道景园大道**金科·东方王府**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正则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湖街道城兴路**附****汀兰**吊1-商业4/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3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申请人重庆城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正则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城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