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4234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城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景园大道18号金科东方王府10幢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YXN536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城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