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发齐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新疆新发齐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01民初13号 原告:新疆新发齐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文化路2区115-1栋二层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被告:谭尕科,男,1997年9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被告:***,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被告:***,男,1985年2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原告新疆新发齐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谭尕科、***、***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新疆新发齐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新疆新发齐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与被告***、谭尕科、***、***自行私下协商,现原告新疆新发齐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新发齐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疆新发齐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 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