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发齐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301民初267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告:**,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告:新疆新发齐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文化路2区115-1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2月14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新发齐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464元,减半收取47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