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281号
申请人:安徽省卓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南峰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RHNGTXR。
法定代表人:王华锋,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巢湖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万锦国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91880357E。
法定代表人:童朝武,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省卓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巢湖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唐述铁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光明行政村东苑新村[巢湖市房权证字第××号]、巢湖市光明行政村健康东路光明楼111室自西向东[巢湖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唐承云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巢湖市紫薇路与渡江路交叉口东南侧岠嶂花园2幢105室[房地权证字第××号]房产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巢湖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唐述铁名下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光明行政村东苑新村[巢湖市房权证字第××号]、巢湖市光明行政村健康东路光明楼111室自西向东[巢湖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唐承云名下所有的位于巢湖市紫薇路与渡江路交叉口东南侧岠嶂花园2幢105室[房地权证字第××号]房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卓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