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7314号
原告:张店奥智家居用品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世纪路2号鲁中材料城精品馆一层9号。
经营者:万永阳。
被告:安徽省卓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南峰商务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王华锋。
原告张店奥智家居用品商行与被告安徽省卓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张店奥智家居用品商行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店奥智家居用品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店奥智家居用品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店奥智家居用品商行负担。
审 判 员 国媛媛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马 青
书 记 员 高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