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昌粮机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正昌粮机股份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万亩食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执9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正昌粮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正昌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9082XF。
法定代表人:郝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官瑞波,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邯郸市万亩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聚良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4769830388M。
法定代表人:陈建新。
申请执行人江苏正昌粮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万亩食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81民初3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邯郸市万亩食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正昌粮机股份有限公司承揽款22.2万元并承担违约金(自2014年8月4日起,按年利息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65元,由江苏正昌粮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318元,由邯郸市万亩食业有限公司负担524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为227247元及利息)。
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以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一直未能履行义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
三、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冀D××××、冀D××××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到期如需续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上述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四、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和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终本谈话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现除暂无法处置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481民初3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春伟
审判员  张志伟
审判员  陈东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