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昌粮机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正昌粮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惠农土质保育研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2054号
申请人:江苏正昌粮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9082XF,住所地溧阳市昆仑开发区正昌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郝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瑞波。
被申请人:河南惠农土质保育研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35805023XQ,住所地登封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袁晓静。
申请人江苏正昌粮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惠农土质保育研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惠农土质保育研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23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为其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7523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惠农土质保育研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23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文豪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童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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