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昌粮机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正昌粮机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苏0481执恢88号
申请人:江苏正昌粮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9082XF,住所地江苏省凓阳市正昌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郝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0507818457,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陶屯乡沉檀木村。
法定代表人:王孟学,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江苏正昌粮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81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20年11月2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重新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