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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万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4民初1936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建勇,温州市瓯海区诚天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温州万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景山振瓯商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549082779。
法定代表人:项松开。
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温州万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