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804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洪历路**现代光电科技工业园**厂房****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5673569N。
法定代表人:许大胜。
委托代理人:林春丽,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善县,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传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越路**金旺角CASA国际公馆****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NLJ5800。
法定代表人:罗一一,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品玩留趣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4,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圣展独立公社****房3MA5L5Y814K。
法定代表人:张羽,系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9)桂0804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审判庭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执行,本院同日依法予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318394.35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除被执行人广西品玩留趣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自动履行132544.07元外,本院经向不动产、车管、银行等财产登记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涉本案的覃塘圣展·品玩留趣酒店由广西品玩留趣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租赁贵港市荷美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三栋建筑,并将之发包给广西传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装饰装修,目前,广西传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品玩留趣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对该酒店装饰装修总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结算,因整体装修尚未完工,酒店运营未能正常开展。另查明,该酒店用地属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龙凤村平田屯所有。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执行员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804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献初
审判员 梁国和
审判员 韦福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