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满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满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24民初148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1月21日生,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湖北满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竹溪县城关镇沿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767439115Y。
法定代表人:邹卫珍,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6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满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以被告已主动支付所欠挖机工时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