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满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竹溪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24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竹溪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竹溪县城关镇人民路供销社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767439115Y。
委托代理人:余景华,男,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申请强制执行、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带领执行款项)。
委托代理人:龚孝江,男,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申请强制执行、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带领执行款项)。
被执行人:**,男,1989年1月1日生,汉族,现住湖北省竹溪县××镇××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2419********。
申请执行人竹溪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事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324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竹溪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48016.72元,鉴定费15000.00元,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643.31元,执行费11030.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2021年3月11日、2021年3月11日、2021年4月7日、2021年6月21日、2021年8月7日六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通过协助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也未缴存住房公积金。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
综上,本院在执行本案中,并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324民初9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荣明
审判员  赵昌立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