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鸿康建设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鸿康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3民初3243号
申请人:***,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鸿康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马鞍山市极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马鞍山市花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鸿康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马鞍山市鸿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45000元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为上述保全购买了保全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马鞍山市鸿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45000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在45000元范围内对马鞍山市鸿康建设有限公司其他等额财产进行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朱洁